(一)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责任。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各镇规划编制;负责全县各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放验线及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全县规划实施情况的管理、检查、督促以及对违章违法建筑的查处;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管理城建档案。
(三)负责推进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责任。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政策,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全县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对全县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审批;负责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综合开发、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建设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与规范房地产市场,对商品房预(销)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测绘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承办企业、房产交易中介组织、房产评估组织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责任。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法规、规章;指导与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综合验收;负责建设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执法督查。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
(十一)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