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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新增的职能
1.、组织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全县的审计工作,制定全县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法。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组织对县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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