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新增的职能
1.、组织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全县的审计工作,制定全县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法。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组织对县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胡树华 支部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
魏宝锋 支部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常务工作。
李兴福 副局长 分管财政金融审计股。
娄志勇 副科级审计员
(一)综合股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系接待、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工资、福利及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研究有关地方财经法规的工作,组织对全县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县审计局各专业审计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普法教育;管理审计收缴款过渡户;负责审计统计报表、管理审计卷宗的归档和财经法规资料。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定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县级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拔付情况、各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县财政局、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县级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拔款关系的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的审计公正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及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
负责审计全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与环保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和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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