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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以及法治建设规划,并在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组织和指导实施。
(三)管理全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律师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监督、审查涉外及港澳台的有关公证事务;
(四)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六)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审计和服装、车辆等物质装备工作。
(九)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诉讼。
(十)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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