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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四)负责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全面开展就业工作。并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全县就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劳动法规及相关文件,负责全县劳动力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培训,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工人跨地区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搞好劳动调剂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参与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执行职称考试、评审政策,做好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八)做好连职及连职以下军队专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专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的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九)贯彻国家公务员各项政策法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负责代政府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审核、鉴证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用人单位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仲裁委员会例会、仲裁庭组成、开庭工作;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同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二)负责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劳动预备制及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社会力量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实行考核、评估、上报审批及规划化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对职工患病、因公、非因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四期及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保险待遇工作。
(十四)负责拟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本县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并对其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辅助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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