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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该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组织开展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宣传工作和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协调主管部门管理本法院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和分配。
(八)开展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九)开展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开展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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