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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照中纪委规定,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察职能,发现违纪问题,负责初步核实。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这些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决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以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县实际,草拟有关的地方政策规章。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乡(镇)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委直属机关、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乡(镇)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人选;协助组织部门审核乡(镇)和县直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考察审核和提出县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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