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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事故的纠纷的调查处理;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三)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县级减排计划,完成上级安排的减排目标任务。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六)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八)依法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三同时”执行、污染减排、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负责全县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协调开展全面环保行动。
(十一)负责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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