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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县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组织指挥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及毒品犯罪等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指挥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重大节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枪支弹药、剧毒物品等危险品及特种行业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保卫组织的建设。
(七)负责全县常住人口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和公安外事工作。
(八)负责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的执行、监督、考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监督、检查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收容教养工作。
(十一)查办控告申诉案件。
(十二)依法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负责查处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维护交通秩序及对机动车辆、驾驶员依法进行管理。
(十三)负责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机要、通讯、计算机管理与应用和全县计算机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刑事技术工作,并提供技术信息、装备设施服务。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科技项目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
(十五)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并指导全县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目标管理、基层党建、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等。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建设,提供警备后勤保障。
(十八)查处或督办全县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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