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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镇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城市道路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指沿街叫卖)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负责克东镇内公共环境的清洁保洁。
9、负责全县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条幅、灯箱的设置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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