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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东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7-26 来源:

 克东政办发〔2018〕6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东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克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克东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汇总资源、集中财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主审批。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资金直接砍块到县,项目审批由县级自主决定。
第二条 统筹落实。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纳入贫困县整合范围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 精准发力。统筹使用纳入贫困县整合范围资金要与脱贫攻坚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投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增收的产业项目,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要求,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参照中央和省级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将县本级层面安排的
教育费附加收入资金(100万元)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发生结余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各级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条 所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时,要与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村,并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都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严格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产业脱贫。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建设等。
(三)支持金融扶贫。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财政贴息和设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实施“雨露计划”补助等。
第十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扶贫办根据县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县扶贫办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同县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项目计划和相关规定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整合财政使用涉农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贫困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各部门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县扶贫办负责根据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并与县有关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应及时制定财政涉农整合使用资金年度规划,对当年实施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到村、到户的项目由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评审、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附工程验收记录、具体建设内容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工程类项目需经审计后方可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要按期建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整合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乡镇、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检查、审计结果等,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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