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给予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中央两办下发的扩大援助事项: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克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责 任 人:承办人、主任
联系电话:0452-4313158
办公地址: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法院前楼2楼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刑事案件需提供: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
2.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表。
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案件需提供:
1.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2.证明属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证明材料;
3.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证据材料或立案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表。
五、受理程序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程序
(一)刑事案件
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书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填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后,呈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本中心专职律师承办。
(二)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
当事人向中心承办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和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提交证明该案件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材料,承办人应审查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审批表》,呈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本中心专职律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