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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4-17 来源:

 

克东政办发〔2017〕43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克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5 月 13 日




克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克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挥部设置
总 指 挥 于 欢 县政府副县长 18646145799
副总指挥 王立勇 县政府办主任 13104525577
葛晓峰 县市监局局长 13846255999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市监局局长葛晓峰同志兼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连林 宝泉镇常务副镇长 13846229099
王彦春 玉岗镇副镇长 18045249797
王崇波 克东镇常务副镇长 15545222391
王斯哲 乾丰镇常务副镇长 13846257008
闫凤和 县市监局副主任科员 13504827651
孙 鹏 县工信局副局长 13803630066
孙文良 县教育局副局长 13054315238
孙占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13803630088
孙相志 县卫计局副局长 13634827456
杨玉秋 润津乡常务副乡长 15146230333
张梦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13514673333
陈 文 蒲峪路镇常务副镇长 13634860567
陈志德 县民政局副局长 13904824126
周佩东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15145404567
赵鸿泉 县农业局副局长 13763555788
钟 平 县环保局副局长 13763555557
高英范 县粮食局副局长 13514673628
高贵生 县住建局副局长 13384629678
高雪松 县财政党委副书记 13846256999
崔全胜 昌盛乡常务副乡长 13206604678
蔡清富 县林业局副局长 13199640990
(一)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三)成员单位职责
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有关新闻、信息等的发布工作。
县卫计局 负责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牵头组织开展检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市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县粮食局 负责组织、供应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畜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托老机构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县政府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督促安排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应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二)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三)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四)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五)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七、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1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食安办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食安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和省市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 监测预警
(一)监测
县食安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县卫计、农业、畜牧、工信、市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安办报告,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预警
县政府根据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三)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1.信息举报
县卫计、市监、农业、畜牧、工信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2. 事故报告
县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②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③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④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⑤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①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③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⑤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⑥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食安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信息通报
县市监、农业、畜牧、工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向县政府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应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5.事故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①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②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③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7.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监、农业、畜牧、工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监、农业、畜牧、工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8.检测分析评估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9.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10.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12.奖惩
(1)奖励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瞒报、谎报、缓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完成总结报告。
十、附 则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县食安办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2. 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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