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药品安全
关于印发克东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17 来源:

克东政办发〔2017〕42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东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克东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5月 13 日


克东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克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克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指挥部及成员职责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保证迅速、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成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 于 欢 县政府副县长 18646145799
副总指挥 葛晓峰 县市监局局长 13846255999
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葛晓峰同志兼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连林 宝泉镇常务副镇长 13846229099
王彦春 玉岗镇副镇长 18045249797
王崇波 克东镇常务副镇长 15545222391
王斯哲 乾丰镇常务副镇长 13846257008
刘德峰 县疾控中心主任 13504827808
孙相志 县卫计局副局长 13634827456
李红霞 县市监局副局长 13946257999
杨玉秋 润津乡常务副乡长 15146230333
杨福岐 县卫计局局长 13945293966
张梦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13514673333
陈 文 蒲峪路镇常务副镇长 13634860567
崔全胜 昌盛乡常务副乡长 13206604678
魏学兵 县广电中心主任 13845224777
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实施本应急预案和事故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汇总信息并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通报。
部门单位职责
县卫计局 接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治指令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医护人员和相应抢救器械、车辆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对患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救治。
县公安局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现场秩序,控制事故涉及的责任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相关器械及车辆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县疾控中心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令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相关器械和车辆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对现场可能造成食品中毒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进行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进行检验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原因。
县广电中心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道。
四、预警等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市监局和卫计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报24小时值守制度。市监局或卫计局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做好记录,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局长报告。同时,市监局或卫计局要相互通报。市监局派人员赴现场按照职责核实情况,将核实情况向局长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同级卫计、农业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医疗机构
1.及时接诊所属地食物中毒患者。
2.查明食品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3.根据实际情况写出食物中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发生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七、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克东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印发
4YXHO([K9$5BC}(~88W$6BS.png

版权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技术支持 : 黑龙江新媒体集团
克东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子政务办承办 地址 : 中国黑龙江省克东县 黑ICP备05005603号-1 齐公网安备23023002000004
网站标识码:2302300003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14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