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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时间:2017-10-09 来源:

 

 

 

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5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6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7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8

第二章 合同主体 9

第6条. 政府主体 9

第7条. 项目公司主体 10

第三章 合作关系 11

第8条. 合作内容 11

第9条. 合作期限 13

第10条. 排他性约定 13

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 13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5

第12条. 项目总投资 15

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 15

第14条. 融资方案 15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5

第16条. 投融资监管 15

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5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16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6

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 16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17

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

第六章 工程建设 18

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

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

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0

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 21

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 21

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21

第30条. 项目验收 21

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 22

第32条. 工程保修 22

第33条. 建设期监管 22

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22

第七章 建成后部分设施移交 23

第35条. 移交时间 23

第36条. 移交内容 23

第37条. 移交费用 23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24

第38条. 运营服务界面 24

第39条. 开始运行时间 24

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 24

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4

第42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24

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5

第44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25

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5

第46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5

第47条. 运营期保险 25

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25

第49条. 运营支出 27

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7

第九章 项目公司主体移交项目 28

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8

第52条. 项目移交 29

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 32

第54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32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33

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 33

第56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33

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 35

第58条. 财务监管 35

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36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37

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 37

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37

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37

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8

第64条. 法律变更 38

第十二章 合同终止 40

第65条. 合同终止的事由 40

第66条. 合同终止程序 41

第67条. 提前终止的财务安排 42

第68条.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43

第69条. 提前终止的其他约定 43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44

第70条. 违约行为认定 44

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44

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 47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49

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 49

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49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50

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50

第76条. 合同的转让 50

第77条. 保密 50

第78条. 信息披露 50

第79条. 廉政和反腐 51

第80条. 不弃权 51

第81条. 通知 51

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 51

第83条. 适用语言 51

第84条. 适用货币 51

第85条. 合同份数 51

第86条. 合同附件 5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引言

1.1.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2017年 9月6日在克东县签订。

项目名称: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项目地点:黑龙江省克东县

项目建设投资:本项目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金额为24189.10万元(测算值),其中建设期投资23571.82万元(建安费为16594.47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32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706.07万元,预备费1946.3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5.87万元,建设期利息561.41万元。

合同中标价款:合理利润率6.8%;社会资本收益率5.97%,社会资本收益率下浮率1.81%;建安费下浮率0.3%;运营维护成本185万元(此运营维护成本为第一年)。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六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签约各方基本信息如下:

甲方: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克东镇保安街人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民

 

乙1方: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克东镇保安街克东县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洪玉

 

乙2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

 

 

1.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文件的要求,克东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1方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2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待乙1、乙2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的约定在克东县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PPP合同(合同内容不变),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1、乙2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本项目实行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养护、移交项目一体化。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1.2 名词定义:(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项目: 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合营项目公司,(其中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比为51%,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占比为49%),是本协议的乙方。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运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道路、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PPP协议。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本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履约担保。

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建成通车日:指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的第二日。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一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获得政府付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甲方对项目组织验收符合移交标准后,由乙方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

建设期: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完工验收后建成通车日止的建设期间。

项目运营:指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本协议要求的标准,对特许经营权所指内容的运营、养护、管理。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雪)、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项目设施的国有化等。

环境污染:指本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1.3 协议的解释:

1.3.1 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章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1.3.2 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黑发改交通〔2017〕33号)”文件核准,同意建设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

工程内容主要为:

改扩建项目全长54.1公里。其中建设里程28.8公里、利用旧路13.2公里、与国道黑大公路(G202)共线12.1公里。新建钢筋混凝土箱涵250.3米/14道,利用小桥60.2米/4座、分离立交桥69.5米/1座,设置平面交叉33处

为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项目效益,对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采取PPP模式建设。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克东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和许可。

(2)甲方已经获得克东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克东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的优惠政策以及其它政府补贴。

(6)为确保本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克东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公路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协议的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合同正文;

(2) 合同附件;

(3) 补充协议;

(4) 变更协议;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5.2协议的补充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

补充协议一经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即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3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修改内容以变更协议为准。

5.4 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本项目《合作经营合同》。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6条. 政府主体

6.1甲方名称

甲方: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克东镇保安街人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彭志民 ,职务: 局长 。

如出现机构调整或甲方编制撤消,由克东县人民政府及时指定新的授权部门接替甲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克东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甲方权利和承担义务。

6.2甲方一般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6.3甲方一般义务

6.3.1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6.3.2 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及产业政策,获得适用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收和其他优惠。

6.3.3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

6.3.4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6.3.5甲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3.6在项目的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6.3.7甲方应在满足约定的提取履约担保的条件下,方可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6.3.8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6.4甲方分工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协议下甲方的权利义务。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期的一般性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成后专管设施的移交工作;负责在运营期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支付服务费。负责建设期的公路行业建设管理;负责运营期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本项目下的绩效考核;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的设施移交。

本协议下合同条款的描述统称为“甲方”,指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第7条. 项目公司主体

7.1乙方名称

本协议乙方: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营业范围: 。(待项目公司设立后补充有关信息)

乙方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和克东县兢财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注册资金为4770.23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项目公司的组建详见本协议附件《合作经营合同》。

7.2乙方的一般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7.3乙方的一般义务

7.3.1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份或权益证书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并且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不予登记或不予生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任何股东都不得将其在乙方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这种转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强制的转让;

(2)这种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7.3.2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行业管理。

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7.3.3接受甲方及相关机构监管

本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公路设施、养护服务、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7.3.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

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3.5乙方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7.3.6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使融资文件、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乙方章程、项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本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和规定。

7.3.7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8条. 合作内容

8.1合作形式及内容

经克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特许经营内容如下:

(1)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有权负责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以及特许经营期内的养护管理。

(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建成的公路、桥涵、绿化及交通标识等设施的养护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管理成本、资金成本由乙方负责。

(3)本项目为非收费公路,不向使用者收费。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道路服务费,用以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回收、投资回报和道路养护管理成本。

(4)特许经营期满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移交标准后,由乙方将完好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5)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收益权进行担保融资或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进行担保融资。

 

8.2土地使用权利

8.2.1土地使用权利的获得及其时限

本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乙方使用建设用地的期限与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一致,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为止。如果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特许经营期,甲方应确保土地权利人继续同意乙方在延长期限内无偿使用本项目建设用地。

8.2.2场地使用限制

经土地部门批准后,所取得的合法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用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做他用。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

8.2.3土地使用权利的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

8.2.4土地使用的费用

本项目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费用。

8.3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工程使用土地的权利、所有项目设施的经营权。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中大修、更新改造等,并保证设施完好,经营期满无偿移交。

乙方对本工程项目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不得设置抵押与担保,不得转让。

第9条. 合作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十三年(不含建设期),从项目建成交工验收后通车日起算。

第10条. 排他性约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由乙方独家享有,甲方不再授予其他单位经营权。

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

11.1履约担保的提交

作为本协议履行的担保,分别设立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保函和移交履约保函。其中:

建设期履约保函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正式签署项目合同时向甲方提交;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由乙方在项目正式运营的同时向甲方提交;

移交履约保函由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个月向甲方提交。

当中标社会资本或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甲方可提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中标社会资本或乙方应在履约保函的金额被提取后三十日内重新出具合格的担保。

11.2履约担保的金额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移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11.3履约保函的提取

11.3.1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11.3.2如果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未按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11.3.3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根据本协议规定到期应付的违约赔偿和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

11.3.4甲方有权按照“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规定提取履约保函。

11.3.5甲方在根据本条款提取相应的履约保函之前,应向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提取的金额。

11.4履约担保的形式

11.4.1本协议中要求的履约保函均应当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11.5履约担保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目公司递交移交履约保函五个工作日内,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移交履约保函:在移交后五个工作日内,该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金额为24189.10万元(测算值),其中建设期投资23571.82万元(建安费为16594.47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32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706.07万元,预备费1946.3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5.87万元,建设期利息561.41万元。

本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依工程建设进度由乙方自行控制。

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承担项目投资控制责任。项目投资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14条. 融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为本项目总投资的20%。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49%:51%。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注册后120天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缴纳。

其余投资(总投资80%)包括国家专项补贴和项目公司融资。由项目公司按工程进度需要进行筹措并落实。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进行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投融资监管

乙方应为本项目在银行设立建设资金专门账户,保障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及时到位,实现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建设资金专门账户进行监管。

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投融资违约:

(1)项目资本金不满足合同要求;

(2)未能按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投融资;

(3)未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任何一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应遵守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所需的前期工作。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本项目征地拆迁(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和拆迁,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管道改移等管线切改涉及的征地拆迁,临时占地补偿、河道占用、林木砍伐等,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接通临水临电,能够满足乙方进场施工需求)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乙方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前期工作并于甲方使项目用地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施工。如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以及出现民扰等因素影响施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且为恢复正常施工导致的各项补偿、支出由甲方承担。本项目已经完成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

本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失地农民保险费用、林木砍伐费用、拆迁费用等本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已由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垫付的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偿付给克东县交通运输局。

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已经开展了部分前期工作,对于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已签订并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合同仍由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先期履行支付手续,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按照应承担的比例偿付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垫付的相应费用。

2、合同已签订未履行支付手续的合同暂不支付,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克东县交通运输局、乙方与上述合同另一方签订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按合同支付。

3、工作内容已发生或将发生但未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按照克东县和国家相关规定须开展的前期工作相应的合同均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克东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分别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乙方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克东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对前期工作的开展予以监管。

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本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克东县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理。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甲方为本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达到“三通一平”、接通临水临电,协助乙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具备施工条件;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与项目相关的、需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的事宜,确保工程施工中的阻工事项得到解决;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相关批准。

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1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 建设进度

本项目有效建设工期为2年(自项目招标工作完成,且第24条(1)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全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通车日止,不含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民扰等时间)。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A.不能在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B.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克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D.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

E.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上述第(4)项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

C.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D.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于本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环保验收。

25.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乙方负责质量目标的控制,具体管理内容如下;

(1)针对甲方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并报送甲方认定。

(2)乙方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承包商负责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3)乙方应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4)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向甲方汇报。

(5)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6)组织各类质量检查和验收。

25.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为创建文明工地,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乙方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控制,具体管理内容如下;

(1)乙方应结合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

(2)乙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

(3)乙方应督促专业工作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承包商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25.4工程建设各供应商的选择

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优先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如项目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不能协商一致,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

本项目的其它货物、服务采购,除乙方自身能提供的之外,应按照国家和克东县有关规定选择。

项目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及服务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料的承包不能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乙方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乙方应履行本项目相关的克东县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并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1)所有适用的国家和克东县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2)经甲方组织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

(3)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为乙方办理相关项目手续。

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建设方案提出变更。甲方提出建设方案变更导致建设费用增加的,应给予乙方补偿。

乙方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了加快进度、提高效率等,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设计变更,但该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履行克东县相关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额经甲方确认后纳入服务费的调整体系。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由乙方自行承担投资变化。

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及克东县正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必须得到甲方书面认可方可实施,且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

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

本项目最终投资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最终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本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由政府方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税金纳入合同范围,由乙方偿付给政府。

第30条. 项目验收

30.1本项目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指本项目按设计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克东县验收标准,经甲方通过的验收。交工验收通过的第二日即建成通车日。

竣工验收指本项目工程全部按设计完成,经交工验收满两年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验收建设工程及发放完工证书并不解除乙方承担任何项目建设缺陷或延误导致的责任。

30.2乙方应严格执行本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环保验收。

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

乙方应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32条. 工程保修

乙方依法对本协议下的工程进行保修。

第33条. 建设期监管

甲方有权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甲方有权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检查,但该检查应符合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建设期违约行为:

(1)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进度不符合项目建成通车日要求的;

(2)依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第5号令)及本协议约定,超出建设单位自行审批权限,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

(3)未依法进行工程招标采购的。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上述任何一项建设期违约行为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35条. 运营服务界面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建成的公路、桥涵、绿化和交通标识设施的养护管理。

甲方保障项目外部公共设施(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畅通。

第36条. 开始运行时间

本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的第二日即建成通车日。自建成通车日起,本项目进入运行阶段。

第37条. 运营服务标准

本项目道路养护执行标准如下:

项目的运营维护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等有关规定;

第38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38.1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有新的运营服务标准或要求颁布,则乙方应执行新的标准和要求。

38.2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该项目公路属性或功能发生变化,乙方应按变化后相应的养护标准执行。

38.3 如由前述原因引起运营成本的变化,运营服务费由双方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金额进行调整。

第39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39.1运营维护内容

运营维护内容包括公路路面、路基、桥涵结构物、绿化、及交通标示设施等的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应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移交的专管设施以外的公路、桥涵、绿化和交通标识设施等进行及时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以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全部设施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转。本项目所有项目公司运营范围内的设施所需的特许经营期内的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

39.2运营维护制度

乙方应当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建立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报告,包括每季度的运营报告、每半年的财务报告等。

第40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涉及到本项目的改建或扩建工程。

为保障本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施(移交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除外)进行更新。更新的费用根据投资内容在项目总投资之内的由乙方承担,在投资内容之外的由甲方另行付费。

第41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本项目依法可开展附属的广告等商业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入,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向乙方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42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本项目运营服务范围为对项目路产整体进行养护管理,运营服务期为13年。

第43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乙方运营成本增加超出全年服务成本的,就增加成本给予单项补偿。

第44条. 运营期保险

乙方应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协议所要求的合理的保险。乙方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项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向乙方主张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45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除日常监管外,甲方有权依照下述规定进行中期评估和临时接管。

45.1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为每两年一次,从开始运行之日起算。中期评估由甲方发起,组织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乙方的运营维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与特许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协议双方应在甲方的主导下对特许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特许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45.2临时接管

45.2.1特许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委托经营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卫生事件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5.2.2甲方决定实施临时接管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乙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甲方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甲方应根据听证笔录,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

如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没有申请听证,则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临时接管。

45.2.3甲方临时接管项目设施,须同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运营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运营维护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

45.2.4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经乙方纠正,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45.2.5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60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46条. 运营支出

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承担为运营维护本项目所支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甲方不承担项目的运营维护费用(本协议约定的特别补偿除外)。

第47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如果项目公司违反其道路维护的义务,项日实施机构可就该违约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项目公司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扣留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相关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第八章 项目公司主体移交项目

第48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48.1移交前准备

48.1.1特许经营期结束前12个月,甲方和乙方应成立主体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主体移交委员会应由5名甲方代表和4名乙方代表参加。主体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如何保持本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在本项目主体移交时,均处于可正常运营状态等,以及向公众公布移交的方式。

48.1.2主体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6个月开会就项目设施移交事宜进行交谈,确定移交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48.1.3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责任产生的债务、人员安置及股权变更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特许经营期届满,如乙方仍存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债务等问题,乙方应负责继续清偿或解决,并应按时、无条件地将本协议规定的移交内容完成移交工作,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同时,项目场地在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或环境遗留问题的潜在因素。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履行,且此义务是不可撤消的。

48.1.4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主要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在移交时均处于可正常运行的状态。

48.1.5本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乙方应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并做好本项目移交的一切准备工作,以保证本项目移交后能正常运行。

48.1.6本项目应于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时完成移交工作。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任何养护管理费用。

48.2移交自查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本项目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验收标准之处进行修复,保证项目移交时符合验收标准。

第49条. 项目移交

49.1移交内容

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所有设施(包括设备、工具、材料、备件、生产车辆及其他设施)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2)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项目文件资料;

(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

49.2移交程序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即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乙方至少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六个月提交所移交项目的移交清单;

(2)乙方至少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告知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他与移交有关的事项;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及有关部门参加移交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5日内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5)在移交之日,甲方和乙方应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正式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6)乙方于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所拥有的本协议授予的项目特许权的结束和终止。

涉及到本项目设施的任何移交,双方须签署移交备忘录,以示移交完毕。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范围的缺陷或损坏。乙方在证实甲方提出的书面索赔要求正确无误后,应根据该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如有异议,可按本协议第72条约定解决。

49.3移交验收

49.3.1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时,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况进行检测,以技术状况评定为良好水平以上作为省道绥棱至拉哈公路北(安)克(东)界至克(东)克(山)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十三年后移交标准,即路段平均路面破损率DR≤2.0,路段平均国际平整度IRI≤3.5,路况评价指标MQI、PQI、SCI、BCI及TCI均≥80,且无四、五类桥梁;排水、交通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满足使用需求。达到以上标准则通过移交验收。如果参数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应修正本项目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如甲方要求乙方提高项目的移交标准,乙方因此增加的相关成本,应由甲方予以补偿。

49.3.2本项目移交后,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方的追索,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9.4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9.5无形资产的移交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将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机构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机构。除非乙方因上述权益向技术许可方支付了特许经营期外的使用费用。

49.6有效协议的移交

乙方有义务将其签订的、在移交日期之后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协议、设备协议、供货协议和所有其他协议,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促成供应商以不低于之前优惠的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解除这些协议。甲方对于解除上述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为此受到损害。否则,乙方应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

对于向甲方移交和转让本项目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协议,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9.7人员的续用与解聘

特许经营期结束的6个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等细节。乙方应允许甲方在合理情况下进入本项目,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项目移交后,由甲方或接任乙方的经营者决定继续聘用或解聘。乙方应妥善地安置好公司原来的所有员工,甲方决定继续聘用部分员工,不代表乙方的责任转移。被解聘员工,甲方和接任乙方的经营者不负责安置。

49.8无关物品的搬移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3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非乙方所属的全部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本项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本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保管期最长为90日。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保管期满仍未移走的,视为该物品为无用物品任凭甲方处理。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49.9移交费用和支出

乙方和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的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如果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致使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补偿该项支出或损失。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承接乙方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49.10再次授予特许权的优先权

如甲方计划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再次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新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或其任一股东有优先权。若甲方在移交日之前决定了由乙方再次获得特许经营权,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本次移交程序可提前终止,移交条款由新的特许经营协议规定。

49.11 提前移交

根据本协议发生的提前移交,参照本章执行。

第50条. 移交质量保证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个月向甲方移交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二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交;在移交后五个工作日内,该履约保函退还给项目公司。履约担保的提取和退还详见本协议专项约定。

第51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乙方以下行为视为移交违约:

(1) 未按时足额提交移交履约担保;

(2) 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组成移交委员会;

(3) 未按照约定程序和内容进行项目设施移交。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上述任何一项移交违约行为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改正。同时,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并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提取或上年度服务费中扣除。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52条. 项目运营收入

本项目无对外经营性收入,运营收入为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道路服务费,包括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回收、投资回报和道路养护管理成本及需缴纳的税费等。

第53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模式。政府付费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运营期开始,政府方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分为“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从运营期第一年初开始支付,以后每个运营年年初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从运营期第一年末开始支付,根据实施机构每一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结果对应付费系数进行支付。采用等额年金法计算实际支付数额。

53.1可用性服务费

进入运营期后,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市财政、审计部门的评审结果和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准;其他费用按市财政、审计部门的评审为准。按照如下规定计算可用性服务费用。

根据项目预算额、项目边界条件和要求的回报率测算运营维护期内各年的服务费。投标人投报合理利润率、建安费下浮率,且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文件的公式计算每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期内第N年财政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在此公式中,设定年度折现率为7.05%,保持不动。设定合理利润率具体以社会资本方的报价为准。项目全部建设成本需扣除政府方投入部分。

运营期每年度可用性服务费不高于经测算的政府最高限价2048.51万元,本项目的建安费下浮率为: 0.3% ;第一年养护费中标价为人民币 壹佰捌拾伍万元(小写RMB¥ 1850000元),合理利润率为 百分之陆点捌(小写 6.8% ) 。

53.2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从运营期第一年末开始支付,根据实施机构每一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结果对应付费系数进行支付。在使用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道路管理养护费用,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报价为准。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年度养护费下浮率为 0.66% , 第一年度养护费中标价为185万元 (年度养护费总额不高于经测算的政府最高限价186.23万元,按分年度侧算值×下浮率中标价支付)

运营期第N年财政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1+合理利润率)×绩效考核系数(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其中合理利润率中标费率为: 6.8% 。

当考核总分<60 分时,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可暂扣该期运维维护费用不予支付,待后续考评总分≥60分后延至下一期一并支付。

如当年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政府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且政府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除应全额赔偿政府方损失外,同时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3其他说明

在质保期内,乙方承担由于施工缺陷造成的额外管理养护费用,甲方正常向乙方支付养护费。

因本项目获得的政府专项补助,用以道路服务费支出或直接冲抵服务费同等金额。

53.4项目调价机制

可用性服务费调价

实施方案测算中,可用性服务费根据纳入PPP合作投资额、合理利润率、年度折现率进行测算。

建设完成后,可用性服务费应根据交工结算投资额、中标人的合理利润率以及约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经审计部门核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N年可用性服务费=

竣工结算投资额为本竣工验收时的结算审计额。

运营维护服务费调价

运营维护服务费的测算分别按每个子项目每年运营维护成本服务费增长3%计算。实际运营中,运营维护服务费将针对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调价程序:运营维护服务费根据服务器期内的通货膨胀情况(克东县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调整。以3年为周期,进行定期调价。调价公式如下:

P3n=P3n-3×CPI3n-3×CPI3n-3×CPI3n-3×10-6(n=1,2,3...)

n为以调价次数加1;

P0为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年运营维护服务费结合实际实施项目后的数值;

Pn为第n+1个财务年度起适用的年运营维护服务费(每三年调价一次);

CPI3n-1为第3n个财务年度由克东县统计局公布的第3n-1个财务年度克东县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第54条. 特殊项目收入

本项目在许可范围内可获得广告等商业经营性收入。

第55条. 财务监管

55.1特殊专用账户

乙方应就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成立专门账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55.2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

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乙方支出的运营维护成本进行监管和审计。

55.3财务管理制度

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

乙方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审核乙方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本,并出具审计报告。

乙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给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财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有资格且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甲方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协议。

第56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提交报告。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超出30日的宽限期后,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违约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57条.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雪)、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项目设施的国有化等。

第58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等书面材料。

第59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59.1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59.2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

(1)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如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路较大损坏,需进行重建、改建等工程,乙方可向甲方另行申请资金完成修复。申请资金额度仅用于弥补成本,不得盈利。

(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59.3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9.4免于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63.2条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61条. 法律变更

61.1对乙方有利的法律变更

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公路维护质量标准等。

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能获得更优惠的待遇,乙方有权立即取得或立即申请取得该优惠待遇。甲方应努力协助进行申请。

61.2对乙方不利的法律变更

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公路维护质量标准的变更等。

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乙方可以提出书面要求改变本协议的条款或通过协商服务费特别调整、甲方特别补贴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条件。

乙方在根据本协议发出书面要求中,应明确包括因这种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合理的详细情况,以及乙方建议的对待这种变化的方式。如果本条所指的费用的增加包括资本支出,乙方应为相应事项在特许期内提供资金;如果乙方不以合理谨慎的方式经营本项目,对所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应根据本条提出获得任何补偿的要求。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62条. 合同终止的事由

62.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2)乙方在第3.2条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特许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七十二(72)小时无故中止运营项目设施,经甲方警告后五日内仍未恢复运营;

(5)乙方不能或不愿根据规定进行移交前自查,并进行相关缺陷的修正;

(6)乙方根据适用法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9)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提供的报表或报告,出现超过两(2)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

(10)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以及在项目协议项下获得的特许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2)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本项目。

62.2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根据第65.1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权,或将特许权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第63条. 合同终止程序

63.1终止意向通知

(1)根据第62.1和62.2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

(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63.2终止通知

(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终止通知。

(3)任一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4)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

第64条. 提前终止的财务安排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三十(30)日内按第71.5条支付终止补偿金。

如需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后九十(90)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的40%。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的部分,即全部转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应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的其他部分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适用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60%的终止补偿金。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即为“实际终止日”,移交即全部完成。

本协议依据第65.1条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第65条.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规定参照本协议第九章执行。

第66条. 提前终止的其他约定

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终止日,双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和服务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但自提前移交日至“实际终止日”期间,乙方有义务行使看守职责,使项目设施始终保持提前移交日的状态。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67条. 违约行为认定

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认定详见其他相关章节。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5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相关条款免责。

第68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68.1 违约赔偿

68.1.1赔偿

受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明确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赔偿金额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68.1.2减轻损失的措施

(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68.1.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68.1.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损害赔偿负责。

68.2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10.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相关条款免责。

68.3乙方的违约

68.3.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

(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建设进度的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A.第一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1万元:

B.第二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2万元;

C.第三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3万元。

(2)乙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该等违约金及按违约利率计算的延误期间利息,直至建设期履约保函已全部提取完。如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乙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3)甲方获得本协议第14.1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在第十二章下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68.3.2乙方放弃项目或建设失败的违约金

(1)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2)甲方获得本协议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规定情形下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68.3.3违反道路养护标准的违约金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内,如果某一运营日,乙方的道路养护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第37条标准,则按本协议第45条处理。

68.4甲方的违约

68.4.1甲方违约导致建设进度延误的违约金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建设进度发生延误,甲方必须逐日向乙方支付以下标准的违约金。

A.第一个延误60日内,每日支付1万元;

B.第二个延误60日内,每日支付2万元;

C.第三个延误60日内,每日支付3万元。

如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则乙方可选择中止协议或双方协商解决。

68.4.2甲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甲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68.5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

甲方或乙方发生违约或者因法律变更及不可抗力等事件发生,双方经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采取措施后事件依然不能得到纠正,特许经营协议可提前解除。依据发生解除原因不同,责任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

政府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A+B+E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A-B+E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A’+1/2(A-A’-C-D)+E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A+40%B+E

其中:

A =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项目设施的评估值。

B =其中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支付的违约金。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

68.6 违约金争议

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十三章解决。

68.7续履行及补救措施

出现违约行为后,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本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69条. 违约行为处理

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后,应当在3日内向对方发出违约行为确认通知。被通知方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如不能合理解释其行为为非违约行为,或超出3日仍未作出解释的,确认其为违约行为。一方在确认违约后3日内向违约方发出违约行为告知书,并依据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70条. 争议解决方式

70.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0.2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70.3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

(1)乙方认为甲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本协议任一方不履行协议或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71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第72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本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修改内容以变更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一经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即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73条. 合同的转让

73.1甲方的转让

73.1.1转让的同意

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3.1.2除外条件

上述第73.1.1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

(1)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2)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协议的义务。

73.2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74条. 保密

本项目属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涉及保密信息,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75条. 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见本协议各章相关内容。

第76条. 廉政和反腐

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77条. 不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78条.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至对方。

如果甲方或乙方变更联系方式,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第79条. 合同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0条. 适用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

第81条. 适用货币

本协议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统一为人民币。

第82条. 合同份数

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各方各执六份。

第83条. 合同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本项目《合作经营合同》。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六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甲方:克东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1方:克东县兢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2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17年9月7日

 

附:考核指标表

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项目

子项

评分细项指标及说明

打分标准

第一级(70分):建成项目的运营效果

1

路面

路面保洁(含路肩)

1、撒漏物及时清理,2、路面、路肩无杂物,3、路容路貌整洁,4、清扫车清扫符合规定要求。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坑槽及松散部位

1、及时维修,2、维修后外观呈规则性、接缝顺直、无跳车。

裂缝处理

1、按时限要求处理,2、填灌平整、无疵漏,3、其他。

挡水缘石及其他

1、外观顺直、完好,2、无损坏变形,3、其他。

清雪

1、物资储备到位,2、机械设备到位,3、除雪及时无造成重大事故,4、其他。

2

路基

路肩维护

1、保持平整、坚实,2、坡度顺适。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边坡维护

1、坡度合理,2、坡面稳定无冲沟水毁。

分隔带方砖

1、保持坡度符合要求,2、不存水,3、无碎裂。

排水设施清理(含泄水槽、急流槽及边沟等)

1、保持整洁、无淤塞,2、构件无缺损、底部无冲刷。

排水设施疏通(含内外平台)

1、边沟无高草,2、无淤塞、排水顺畅,3、平台保持完好。

路基外缘整修

1、外缘平整,2、边缘顺直。

3

桥涵

桥涵路面维护

1、路面整洁,2、病害修复符合规范要求。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排水系统维护

1、桥面的排水管完好无损坏,2、泄水孔无堵塞。

伸缩缝维护

1、无堵塞,2、无损坏。

桥栏杆维护

1、保持完好,无缺损,2、无变形。

片石护坡维护

1、坚实牢固,2、勾缝密实。

涵洞日常养护

1、保持洞身、涵底完好,2、保持进出水口完好,3、保持护坡和填土完好,4、保持无淤塞。

桥涵附属设施维护

1、保持完整,2、无损毁,3、防撞墙、地袱及时修复并保持整洁。

4

交通

设施

钢护栏维护

1、保持完整、无损坏,2、保持顺直、整洁、线形美观,3、托架、螺栓符合要求,4、及时清除小广告。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隔离栅维护

1、网内面平整,无倒塌,2、顶部高度平顺,3、构件齐全,4、无悬挂物,5、无孔洞。

防眩板维护

1、外观整洁、平顺,2、无缺损及歪斜变形现象。

其他设施维护

1、保持设施齐全、有效,2、无变形、损坏,丢失,3、无反光材料脱落、褪色等现象。

5

绿化

路肩、边坡级中分带打草

草皮高度应保持在 15cm 以下。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中央防眩植物带

1、植物材料保持高度 1.6m 左右,2、保持一定几何形,无缺株、死株现象,无空白段落。

景点绿化及其他

1、做到四季常绿,2、各种树木修剪及时、无病虫害。

6

安全

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摆放

控制区及布置符合规定。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施工操作规范

1、有效交通疏导、着反光服,2、其他操作遵守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

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机械作业

操作符合养护机械作业规范。

第二级(10分)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

7

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摆放

控制区及布置符合规定。

 

每项发现一次不合格,酌情扣0.5~1分。

施工操作规范

1、有效交通疏导、着反光服,2、其他操作遵守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

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机械作业

操作符合养护机械作业规范。

突发事件管理

考核突发事件管理,相关的管理措施、应对方案、备用物料须符合相关要求,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时、得当

第三级(10分)环境保护

8

环境

保护

环境保护

符合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

符合规定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第四级(10分)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9

满意度调查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

每年度做公众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90%以上(10分),

满意度80%—90%(8分),

满意度70%—80%(6分),

满意度60%—70%(4分),

满意麼60%以下(0分)。

 

 

说明:

考核分数与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运营绩效考核系数换算表

考核分数(S)

S≥80

80>S≥75

75>S≥70

70>S≥60

S<60

绩效考核系数

1

0.95

0.90

0.80

0

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相挂钩,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得分按如下比例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

100分≥总分≥80 分,运维管养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100%;

80分>总分≥75分,运维管养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95%;

75分>总分≥70分,运维管养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90%;

70分>总分≥60分,运维管养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80%;

总分<60 分的,运维管养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0%。

当考核总分<60 分时,克东县交通运输局可暂扣该期运维维护费用不予支付,待后续考评总分≥60分后延至下一期一并支付。

如当年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政府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且政府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除应全额赔偿政府方损失外,同时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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