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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订
时间:2017-06-16 来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订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写入

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但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规定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体量更大,将现行的5章38条规定内容扩充至6章54条,且内容更加细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同时,征求意见稿参考国外立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另外,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也指出,在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由于现行条例规定的监督保障措施力度不够,导致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不尽一致。对此,在征求意见稿中,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作用也将得到加强。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7月6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记者 张璁、吴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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