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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玉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时间:2018-07-27 来源:

克东政征案字[2018]2号
因玉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需要,克东县人民政府确定对玉岗镇青山村1组、3组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建房[2013]30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克东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克东县玉岗镇青山村1组、3组。(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玉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间起至该地段房屋征收结束时间止。
五、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房屋总户数为125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9099.94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25户,房屋建筑面积9099.94平方米,包括住改非1户,房屋建筑面积69.3平方米。
六、 补偿方式
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结合《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如选择新建房屋,玉岗镇、青山村综合协调审批新建房屋手续。
七、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参照齐齐哈尔市政府5号令即《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九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
1、主体房屋及装饰装修价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的价格,签订合同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上浮补偿价格。即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2、关于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的补偿。同一主体、同一结构、同时建造的房屋,经房屋测绘部门实际测量,如被征收人的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不符,3平方米以内不予补偿,超出3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面积、主体房屋结构给予重置价格补偿,不计发其他补偿费用。危房改造的房屋超面积不予补偿。
3、搬迁费: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元/㎡计发,不足460元,按460元计发;
4、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有线电视300元;
(2)固定电话100元,宽带100元;
(3)动力电,每千瓦270元(有近6个月交纳电费票据证明);
(4)果树按胸径补偿25元/㎝。
(5)钢架大棚44元/㎡,木架大棚20元/㎡,结构不完整的按项目扣除补偿费用。
(6)井口直径在40cm以下,每眼补偿800元。
(7)仓房: 

结构

墙厚

檐高

价格

(元/平方米)

结构

墙厚

檐高

价格

(元/平方米)

砖木

240mm

1.8m以上

400

砖木

120mm

1.8m以上

300

1.5-1.8

360

1.5-1.8

260

1.2-1.5

180

1.2-1.5

80

1.2以下

40

1.2以下

40

土草

 

完整

80

铁皮

 

完整

180

倒塌

20

简易

130

简易棚

主体框架结构不完整的,按120mm砖木结构的50%补偿。


(8)沼气池:150元/m3补偿;
(9)铁制栅栏(含铁大门):2米以上,补偿300元/延长米;2米以下(含2米)200元/延长米;
(10)砖砌围墙:墙厚120㎜,补偿131元/㎡;墙厚240㎜,补偿221元/㎡;石砌围墙:80元/㎡;石头围墙:50元/㎡。
(11)水泥地面:厚度15㎝c25砼,91.85元/㎡;厚度12㎝c25砼,73.48元/㎡;厚度10㎝c25砼,61.23元/㎡;厚度8㎝c25砼,48.99元/㎡;
(12)庭院红砖地面:平铺30元/㎡,立铺50元/㎡;
(13)民用菜窖:室内100元/m³;室外150元/m³;
(14)被征收人所有附属设施中,上述条款不能包含的,按照齐齐哈尔市相关文件补偿。如被征收人要求留有单项附属设施的,按照迁移费用补偿,以实际发生计算。
(二)住改非房屋货币补偿 :
1、主体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补偿款。
2、搬家费:按建筑面积18元/㎡。
3、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建筑面积每100元/㎡,共计6个月。
(三)非住宅房屋:
按用途分为:商业经营、生产加工等类别,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商业经营性质:
(1)主体房屋及装饰装修价格补偿: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的价格;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8元/㎡计发;
(3)附属设施补偿:按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月工资总额)×6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如果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手续的,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计发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生产加工性质:
(1)主体房屋及装饰装修价格补偿: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的价格;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36元/㎡计发;
(3)附属设施补偿:按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费:同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四)有证无房房屋:
此类房屋主体已经灭失,实物不复存在,没有补偿依据,不予补偿。
八、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调查后的附属物补偿
对于经过规划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后新增加或在调查前突击建设的附属物也不予补偿。
九、照顾与奖励措施
(一)按条例规定将克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前已获得低保证、残疾证及伤残复员军人等照顾对象,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增加3平方米的补偿款。被征收人为低保、残疾、伤残军人的,由发证机关确定,有两处以上房屋的,允许其中一处房屋享受政府规定的照顾政策,其他住宅房屋不再享受。
(二)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并不再申请审批建设房屋的,按照产权证件每户宅基地给予3000元奖励。
(三)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住改非的,可比照非住宅标准予以奖励。
十、房屋征收时限:依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该工程的相关批复以及克东县人民政府的承诺,待该方案公示期满后,克东县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并自下发公告之日起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被征收人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
十一、其他事项
1、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相关公证后,报请克东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产权下落不明的房屋现状保权,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不服,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有关要求
1、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解释工作,认真听取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发挥积极作用。
2、相关单位和居民应当认真阅读本征收补偿方案,在本方案公布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方案。

 

 

 

克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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