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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
时间:2018-07-12 来源:

克东政征补决字【2018】10号

  征收人:克东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克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产权人):王秀峰,男,46岁,汉族,个体,户籍地址:克东县蒲裕路镇红塔村5组18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6日对学府家园(学府园)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海阳家园、南至南二道街、西至第二中学东巷道、北至碾北公路。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户198户。王秀峰为该地段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产房屋两处,产权人均为王秀峰,产权证分别为167号和0000334号,两处房屋产权标记面积分别为49.45平方米和41.04平方米,两处房屋结构均为砖木,用途均为住宅。经黑龙江省鑫龙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两处房屋评估单价均为每平方米2,720.00元,评估总价值为246,133.00元。

  王秀峰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房屋安置高层协议书,并于2017年4月29日确认选楼号为2号楼2单元702室和4单元501室,面积分别为64平方米和88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找王秀峰本人了解至今未搬家的原因,王秀峰称他签订协议确实是选择两个楼房,但是现在要求两处有照房屋选一个90多平方米的楼房及一部分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并没有说;另外要求院内也得算面积给予补偿。
综上,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5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5号令补偿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克东政办发【2015】40号文件)《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克东政征案字【2014】5号文件《克东县人民政府学府园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得到的总额为288,897.00元。

  (一)有照房屋补偿:90.49㎡(49.45+41.04)*2,720.00元/㎡=246,133.00元;

  (二)两个房屋上浮补偿总额为:36,920.00元。

  1、49.45㎡*2,720.00元/㎡*15%=20,176.00元;

  2、41.04㎡*2,720.00元/㎡*15%=16,744.00元;

  (三)附属设施补偿:4,758.00元(详见附属实施补偿明细表);

  (四)搬迁费补偿:一次性搬迁费90.49㎡(49.45+41.04)*12元/平方米=1086.00元(低于460.00元的,按460.00元计发);

  二、被征收人安置高层楼房的计算方法:

  (一)面积为49.45平方米的房屋选择高层安置需交纳投资款:

  1、49.45㎡--58㎡=8.55㎡(其中8㎡免收),0.55㎡*1,287.00元/㎡=708.00元;

  2、58㎡--69㎡=11㎡*2,313.00元/㎡=25,443.00元;

  3、如被征收人还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4、计发二次搬迁费:49.45㎡*12元*2次=1,187.00元;

  (二)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49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高层安置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面积为41.40平方米的房屋选择高层安置需交纳投资款:

  1、41.04㎡--58㎡=16.96㎡(其中8㎡免收),8.96㎡*1,287.00元/㎡=11,532.00元;

  2、58㎡--69㎡=11㎡*2,313.00元/㎡=25,443.00元;

  3、如被征收人还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4、计发二次搬迁费:41.04㎡*12元*2次=985.00元;

  (四)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4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高层安置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五)附属设施补偿:4,758.00元(详见附属实施补偿明细表);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克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克东县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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