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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定书公告
时间:2018-07-12 来源:

 克东政征补决字【2018】11号

  征收人:克东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克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产权人):孙成家,男,65岁,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克东县蒲裕路镇庆丰村2组20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6日对学府家园(学府园)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海阳家园、南至南二道街、西至第二中学东巷道、北至碾北公路。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户198户。孙成家为该地段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产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sy2013001310,产权标记面积为47.95平方米,结构为砖木,用途为住宅。经黑龙江省鑫龙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774.40元,评估总价值为133,032.00元。

  孙成家本人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房屋安置高层协议书,在通知选楼时孙成家并未选楼,克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找孙成家本人了解至今未选择楼的原因及未搬迁原因,其本人称对于按房屋征收政策以外新增加面积如需找补差价没有异议,但是要求选一个十层以上的楼层,由于孙成家签订协议顺序号靠后,确认选楼时已经没有十层以上的楼源供其选择,因此达不到他的要求,孙成家现拒绝搬迁。

  综上,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5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5号令补偿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克东政办发【2015】40号文件)《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克东政征案字【2014】5号文件《克东县人民政府学府园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得到的总额为162,160.00元。

  (一)有照房屋补偿:47.95㎡*2,774.40元/㎡=133,032.00元;

  (二)上浮补偿总额:47.95㎡*2,774.40元/㎡*15%=19,955.00元。

  (三)附属设施补偿:8,598.00元(详见附属实施补偿明细表);

  (四)搬迁费补偿总额:47.95平方米*12元/平方米=575.00元。

  二、被征收人安置高层楼房的计算方法:

  (一)面积为47.95平方米的房屋选择高层安置需交纳投资款:

  1、47.95㎡--58㎡=10.0㎡(其中8㎡免收),2.05㎡*1,287.00元/㎡=2,638.00元;

  2、58㎡--69㎡=11㎡*2,313.00元/㎡=25,443.00元;

  3、如被征收人还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4、计发二次搬迁费:47.95㎡*12元*2次=1,151.00元;

  (二)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48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高层安置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设施补偿:8,598.00元(详见附属实施补偿明细表);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克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克东县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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