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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分解表
时间:2018-06-29
来源:
克东县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分解表 | ||||
任务 分类 |
主要 任务 |
具 体 措 施 |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及责任单位 | 完成情况 |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1)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够取消的全部取消,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要下放。 | <3>决定由基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位,有效实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到位并有效实施。(编办负责) | |
(6)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到纵向同步、横向协调。 | <9>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相关要求,做好全面落实。(编办负责) | |||
(7)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到位并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实施。(编办、政府办负责) | |||
(8)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 <11>全县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无非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情况。(政府办负责) | |||
<12>对越权设定或者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编办、政府办、监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9)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 <13>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落实。(编办负责) | |||
<14>根据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及一次性告知单。(编办牵头,政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 (2)建立动态管理行政权力、责任和中介服务清单机制,强化清单动态管理。推进权力清单统一规范。 | <25>做好《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编办负责) | ||
(3)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 <26>根据有关依据变化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实施行政权力。(编办牵头、政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 | <27>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市监局负责) | |||
(5)清理规范各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通过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加强监管等方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布市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 <32>公布部门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每年公布部门和地方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办牵头,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 |||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职能 | (2)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 <35>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市政府规章、全县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政府办负责) | ||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 | <36>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按要求推进,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县委和县政府负责,编办具体实施) | |||
4.完善经济调节 | (1)落实国家关于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健全我市相关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注重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 | <43>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依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拟定有关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政策、标准等。(发改委负责) | ||
5.加强市场监管 |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 <51>认真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市监局负责) | ||
<52>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市监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统计局分别负责) | ||||
<54>按照省试点市的要求,进行企业集群登记试点工作,出台开展企业集群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在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内实行企业集群登记,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市监局牵头,工信局、招商局分别负责) | ||||
6.创新社会治理 | (1)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 <62>选树一批各层次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单位,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司法局负责) | ||
(3)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69>综治及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机制完善。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层层负责、横向联合,责权明晰、各负其责、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责任体系逐步建成。(政法委负责) | |||
<70>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政法委负责) | ||||
(4)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 <71>我市社会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全面落实。(政法委、政府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72>国家关于推进健全防灾救灾减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民政局负责) | ||||
<73>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办、民政局负责) | ||||
(5)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77>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健全并有效实施。(宣传部、民政局负责) | |||
7.优化公共服务 | (1)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 <80>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并有效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 <8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发改委、民政局负责) | |||
<85>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发改委、民政局牵负责) | ||||
(3)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 <8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财政局负责) | |||
<88>公开并动态调整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事项。(财政局负责) | ||||
(4)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8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落实。(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 (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 <90>《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环保局负责) | ||
(2)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 | <91>国家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环保局负责) | |||
(5)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96>修改完善关于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调整完善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环保局负责) | |||
(6)全面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 <97>《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全面落实。(环保局负责) | |||
(7)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98>制定并执行《齐齐哈尔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部、监察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 1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设定权限 |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 <124>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政府办负责) | |
(2)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和除市财政、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避免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内容。 | <125>制发、公布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政府办负责) | |||
<126>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设定和越权规定的相关内容。(政府办负责) | ||||
<127>依法纠正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办负责) | ||||
(3)规范性文件纳入市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128>规范性文件纳入市年度计划管理。无未公布即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政府办负责) | |||
(4)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落实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 <130>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政府办负责) | |||
14.完善并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 (2)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134>及时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目录和文本。(政府办负责) | ||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 15.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 <135>制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齐齐哈尔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政府办负责) | |
16.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 (2)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 <137>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平台。(政府办负责) | ||
<138>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并作解释说明。(政府办负责) | ||||
<139>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及时进行反馈。(政府办负责) | ||||
(3)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 <140>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听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141>建立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政府办、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17.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 <144>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政府办负责) | ||
<145>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按要求公开。(政府办负责) | ||||
(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 | <146>制定《克东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克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明确风险评估机制、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认真执行风险评估规定。(政府办负责) | |||
18.加强合法性审查 | (1)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确定审查时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 <149>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讨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讨论前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办负责) | ||
<150>无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提交讨论的情形。(政府办负责) | ||||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 <153>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政府办负责) | |||
19.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 <154>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决定。(政府办负责) | ||
<155>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按要求如实记录、完整存档。(政府办负责) | ||||
20.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 (2)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 <158>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监察委负责) | ||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21.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 (1)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 <159>行政机关无法外施权情况。(政府办负责) | |
<160>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察委负责) | ||||
(2)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 <161>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有力、有效。(政府办负责) | |||
(3)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 | <166>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安监局负责) | |||
(4)实施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惩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 <16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化表格得到应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责任落到实处。逐步做到市、县两级合理分工,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市监局负责) | |||
<169>在食品领域,以蔬菜水果、茶叶、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为重点领域行综合治理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一非两超”、农村食品安全等问题专项治理。(市监局负责) | ||||
<170>在药品领域,重点对制售假劣药品等问题进行治理,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开展中药生产环节以及非法回收药品等问题专项整治。(市监局负责) | ||||
<171>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监局负责) | ||||
(5)严格开展环保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寸步不让,坚决依法治污。 | <172>实施环境违法企业和信息公开情况“红黄牌”制度。(环保局负责) | |||
<173>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保局负责) | ||||
(6)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基金风险。加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力度,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 <174>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基金风险。(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175>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属于职责范围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书面通知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176>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全面落实,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人社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 (1)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县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 <181>执法重心下移,基层执法力量适应工作需要。(编办负责) | ||
(3)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 <184>根据中央的指导意见,制定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贯彻落实意见,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得到提高。(编办、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 <186>无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全面实现。(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办、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 (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等问题。 | <187>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裁量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各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充分利用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在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各个环节实现无缝对接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 <188>制定《齐齐哈尔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 <191>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健全,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明确。(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6)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 <197>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198>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监局负责) | ||
<199>建立“信用齐齐哈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市监局负责) | ||||
(2)推进落实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 <202>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信息化、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化记录、行政执法网上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数字化监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 <203>科技、装备保障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 |||
(4)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 <204>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逐步推广运用。(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 |||
2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2)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 <208>网上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按要求建成,实行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09>建立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 <210>无人为干扰执法活动情况。(监察委负责) | |||
<211>无行政执法权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监察委负责) | ||||
<212>执法腐败现象有效惩治。(监察委负责) | ||||
2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1)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 <214>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行资格管理,各地各部门2017年年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政府办负责) | ||
(2)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215>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政执法人员。(政府办负责) | |||
(3)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 <216>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政府办负责) | |||
<217>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结果与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挂钩。(组织部,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7.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1)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 <219>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监察委负责) | ||
(2)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 <220>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无干扰行政执法的行为。(监察委负责) | |||
(3)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 <221>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局负责) | |||
<222>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无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财政局负责) | ||||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28.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 (1)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 <224>对违法行政行为严肃问责。(监察委负责) | |
(2)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225>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权力方面内容符合相关要求。(政府办牵头,责起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9.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1)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228>《关于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纪委,监察委负责) | ||
<229>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严格落实,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纪委,监察委负责) | ||||
(3)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 | <232>落实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政府办负责) | |||
<233>按规定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办负责) | ||||
(4)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 <234>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全面落实。(政府办负责) | |||
<235>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府办负责) | ||||
(5)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 <236>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37>及时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6)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 | <239>国家和省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有效落实。(政府办负责) | |||
<240>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和裁定。(县政府负责) | ||||
<241>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7)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 <242>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 |||
30.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 <244>创新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监察委、审计局负责) | ||
<245>开展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严肃查处基层贪腐和执法不公问题,狠拍群众身边的“苍蝇”。 | <251>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监察委负责) | |||
<252>基层贪腐和执法不公问题得到严肃查处。(监察委负责) | ||||
3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1)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 <261>各地各部门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监察委、政府办、信访办负责) | ||
(2)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 <262>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宣传部负责) | |||
<264>制定《齐齐哈尔市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制度》。对涉嫌迟报、瞒报网络舆情信息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宣传部负责) | ||||
3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2)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270>《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信息公开的意见》全面落实。(政府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 ||
(3)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 <271>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建立健全。(宣传部,政府办负责) | |||
(4)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推进实体大厅向基层延伸,推行一站式服务,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 <272>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发展。(政务中心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 |||
<273>推进完善县级实体大厅。(政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74>按照要求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规范高效。(政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 ||||
<275>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完善并落实。(政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 ||||
(5)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对现有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构建包括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一体化的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扩大网上办事范围,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互联网思维强化政府在线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服务功能。 | <278>按照要求实行网上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政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健全并落实问责制度。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 <281>对工作中出现失误且危害程度较轻的,多运用“咬耳扯袖”和轻处分等执纪形态;对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监察委负责) | ||
<282>完善澄清机制。对因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得罪人而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一心为公、偶有失误的干部,给予全面客观评价;对故意造谣中伤、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纪委、组织部,监察委负责) | ||||
(2)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 <285>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懒政、庸政、怠政,失职、渎职行为有效惩处。(监察委负责) | |||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 <286>坚持开展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严格执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组织部、纪委牵头,监察委负责) | |||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34.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2)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 <290>中央及我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落实,制定我市实施意见。(政法委负责) | |
(3)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及社会治安形势预警研判工作。 | <291>建立健全并落实预警研判相关工作机制。(政法委负责) | |||
(4)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 <292>完善并落实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按照要求落实有关人员培训任务。(政法委,公安局牵负责) | |||
(5)依法加强对影响或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 <293>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监管有力,无相关重大事故。(公安局、市监局、安监局、环保局、信访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1)落实行政复议制度,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 <299>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政府办负责) | ||
<3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办负责) | ||||
(2)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 <303>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健全。(政府办负责) | |||
<304>对申请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纠正。(政府办负责) | ||||
(3)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 <305>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作出。(政府办负责) | |||
<306>重要行政复议案件经过专家论证。(政府办负责) | ||||
<307>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办理。(政府办负责) | ||||
<308>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结果。(政府办负责) | ||||
(4)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达到法定办案人数。 | <309>行政复议人员配备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杜绝“有案无人办”问题。(政府办、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负责) | |||
(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 | <31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备行政复议资格。(政府办负责) | |||
(6)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312>具备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财政局、政府办负责) | |||
(7)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制度。 | <313>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得到履行。(政府办负责) | |||
<314>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依法得到转送处理。(政府办负责) | ||||
36.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补偿 | 行政赔偿申请渠道畅通,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标准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需要进行赔偿的,能够及时支付赔偿费用。将行政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能够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严格落实行政补偿制度。 | <315>国家赔偿申请得到依法受理,依法办理渠道畅通。(财政局,政府办负责) | ||
<316>国家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赔偿费用能够依法及时支付。(财政局、政府办负责) | ||||
<317>行政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财政局负责) | ||||
37.完善、落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 (1)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 <318>行政调解制度健全,对行政调解范围、机制和程序等作出规范。(信访办负责) | ||
(2)严格执行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 <319>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行政裁决制度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制度。(政府办负责) | |||
(3)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320>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依法实施,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 (2)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 <326>关于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要求全面落实。(政法委,信访办、市监局、人社局、卫计局,房产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负责) | ||
(3)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 <327>进一步完善调解相关工作制度。(政法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9.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 (1)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 <328>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依法按程序处理。(政法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29>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 <330>完善信访程序制度,信访事项依法按程序受理。(信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 <332>网上受理信访案件制度全面落实。(信访局负责) | |||
(4)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 <333>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机制,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信访局负责) | |||
(5)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信访事项审查机制,明确受理范围。 | <334>完善信访事项审查机制,受理范围明确,诉访得到分离。(政法委、信访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6)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诉访分流引导。 | <335>制定并落实我市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政法委,信访办、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36>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合理分流。(政法委,信访办、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7)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确保案件终结质量。 | <338>信访案件终结质量高。(政法委,信访办负责) | |||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4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 (1)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干部充实进领导干部队伍。 | <339>考核干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重要衡量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内容。(组织部,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40>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干部充实进领导干部队伍。(组织部,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影响工作的要调离岗位,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341>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影响工作的调离岗位。(组织部牵头,人社局、监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42>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组织部,人社局、监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1.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 (1)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务实原则,通过自学和参加集体学习,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 <343>按时参加集体学习活动,对相关法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结合工作开展自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完善学法制度,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 <345>按照要求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组织部,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 | <347>按照要求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组织部、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规章等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日。 | <348>按照要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政府办负责) | |||
(5)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 <349>按照要求组织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班,在初任和任职培训班课程中加大法律知识课程比例。(组织部、人社局负责) | |||
42.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 (1)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 <353>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组织部,人社局负责) | ||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 | <355>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体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求。(组织部牵头,人社局、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定期组织开展对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状况的抽查测试。 | <356>结合对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专项督查和考核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对被检查、专项督查和考核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状况的抽查测试。(政府办负责) | |||
(4)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政府工作人员参加法治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357>将依法行政列为干部任用考察、培训内容。(组织部,人社局、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58>将参加法治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组织部,人社局、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3.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 (1)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更要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则意识促进法治意识形成。 | <359>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符合法定程序,无违法情形。(纪委、监察委负责) | ||
<360>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制度规则意识,促进法治意识形成。(政府办负责) | ||||
(2)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 <361>重大行政决策严格依法履行程序。(政府办负责) | |||
<362>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政府办负责) | ||||
<363>本地、本系统法治环境良好。(各部门负责) | ||||
(4)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 <365>重大、疑难、复杂涉法问题听取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意见。(政府办负责) | |||
(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 <367>对新出台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解读。(政府办负责) | |||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44.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1)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 <369>各级政府按照要求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政府办负责) | |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 <370>年初制定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政府办负责) | |||
45.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 (2)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372>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纪委监察委负责) | ||
(3)县级以上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其他报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迟于次年3月底,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 <37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按要求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74>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 (1)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本地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加大考核力度。 | <375>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在市直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中的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分值的10%。县级党委和政府按照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本地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实行量化打分的,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分值的10%,并加大考核力度。(组织部考评办负责) | ||
<376>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组织部,政法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 <377>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对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坚决查处。(组织部负责) | |||
(3)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和“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工作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 | <378>每年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政府办负责) | |||
<379>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80>每年形成考核结果。(政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党委和政府督办事项。 | <381>将确定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县委办、政府办负责) | |||
(5)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要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 <382>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推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组织部负责) | |||
(6)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 <383>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组织部负责) | |||
47.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 (1)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 <384>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推出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宣传部负责) | ||
(2)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 <386>推出一批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宣传部负责) | |||
(3)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 <387>对涉及行政管理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个案监督,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宣传部、监察委、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大对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有关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重点解读,以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 <389>有关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对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政府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90>每年开展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活动。(宣传部、政府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8.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 (1)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作用,使法制机构的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切实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状况与建设法治政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 <392>根据政府法制机构职责任务调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编制。(编办负责) | ||
<393>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独立设置或者在政府办公室加挂牌子。(县委和县政府负责) | ||||
<394>县(市)、区法制机构编制5名左右,具体数额结合辖区人口、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编办负责) | ||||
<395>乡镇政府确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 ||||
49.切实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 | (1)把深入贯彻落实本方案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合力,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吸引留住人才、营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 | <397>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联动机制。(政府办、监察委、审计局、公安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398>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环境建设检查工作。(政府办、监察委、审计局、公安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坚持依法推进环境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讲求诚信,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依法承诺事项切实兑现;制定的规划、出台的政策、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要于法有据、如期兑现,不能随意改变;如因政府的原因而改变的,或者由于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需改变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政府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坚决纠正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等问题。对各种类型企业应当一视同仁,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实行差别待遇,禁止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 | <399>行政合同和协议得到严格履行,各项规划和政策全面落实,承诺得到兑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00>因政府原因,或者由于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需改变的,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政府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财政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401>依法纠正“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和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问题,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信局负责) | ||||
(3)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真正做到亲商安商富商。 | <402>领导干部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为企业办实事,做到亲商安商富商。(工信局负责) | |||
(5)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曝光。 | <404>依法依纪查处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加大曝光力度。(政府办、监察委、审计局、公安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