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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分解表-财政局
时间:2018-06-27 来源: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分解表-财政局
任务分类 主要任务 具体措施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及责任单位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5)清理规范各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通过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加强监管等方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布市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32>公布部门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每年公布部门和地方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办牵头,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8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财政局负责)
<88>公开并动态调整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事项。(财政局负责)
(4)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落实。(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1.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6)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基金风险。加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力度,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74>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基金风险。(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5>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属于职责范围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书面通知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3)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21>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局负责)
<222>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无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财政局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0>《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信息公开的意见》全面落实。(政府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4)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达到法定办案人数。 <309>行政复议人员配备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杜绝“有案无人办”问题。(财政局、人社局、编办、政府办负责)
(6)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312>具备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财政局、政府法制办负责)
36.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赔偿申请渠道畅通,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标准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需要进行赔偿的,能够及时支付赔偿费用。将行政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能够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严格落实行政补偿制度。 <315>国家赔偿申请得到依法受理,依法办理渠道畅通。(财政局,政府办负责)
<316>国家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赔偿费用能够依法及时支付。(财政局负责)
<317>行政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财政局负责)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9.切实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 (2)坚持依法推进环境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讲求诚信,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依法承诺事项切实兑现;制定的规划、出台的政策、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要于法有据、如期兑现,不能随意改变;如因政府的原因而改变的,或者由于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需改变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政府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坚决纠正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等问题。对各种类型企业应当一视同仁,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实行差别待遇,禁止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 <400>因政府原因,或者由于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需改变的,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政府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财政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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